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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州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评议办法
来源:阿坝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更新日期:2017-11-06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评议办法

 

 

2017年10月24日阿坝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人员履职工作情况的监督,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评议是指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评议对象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工作情况,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州人大代表对其履职工作情况开展评议,并进行民主测评的履职监督方式。

第三条 开展评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二)坚持依法监督,注重实效原则;

(三)坚持目标靶向,推动任务完成原则;

(四)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整改原则;

(五) 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会同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评议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议主要内容

第六条 依法行政情况:

(一)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省、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情况。

第七条 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一)州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范围内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州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范围内州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 贯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一)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他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州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议程序

第十条  制定工作方案。

(一)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征求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后,拟定年度评议工作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同意后实施。

(二)年度评议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议对象建议名单、评议主要环节、工作安排、评议成果的运用等。

第十一条  报告年度履职工作计划。

(一)评议对象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将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的本年度履职工作计划报告报州人大常委会;

(二)对口联系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年度履职工作计划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并审议评议对象年度履职工作计划报告;

(四)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由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评议对象年度履职工作计划报告;

    (五)对需要修改完善的年度履职工作计划报告,由对口联系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督促评议对象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提交年度履职工作情况报告。评议对象应当对照评议的主要内容和年初的工作计划,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撰写履职工作报告,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应得到统计等部门的认可,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时间将年度履职工作报告报州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组织评议调查。

(一)组建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工作小组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相关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分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部分州人大代表组成。

(二)开展评议调查。对照履职工作计划报告,对评议对象履职工作报告进行审核;采取调研走访、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收集干部群众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三)形成评议调查报告。评议调查结束后,评议工作小组应及时形成评议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评议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

(四)评议工作小组在调查时应当实事求是,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调查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评议小组应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  确定会议陈述和书面报告对象。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征求评议工作小组、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后,拟定州人大常委会会议陈述和书面报告对象建议名单,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评议调查的情况和平时监督的情况,研究确定会议陈述和书面报告对象。

第十五条开展会议评议。

(一)报告履职工作情况。评议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采取会议陈述或书面报告的方式报告履职工作情况。

(二)听取评议调查意见。评议调查小组向会议报告对评议调查对象的评议调查意见。

(三)现场询问。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参加会议的人大代表根据评议对象在会议上的陈述、报告和评议调查小组的评议意见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评议对象现场回答。州人大常委会认为评议对象有必要进行书面答复的,评议对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州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回复。评议对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的评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进行说明。

(四)民主测评。由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参加投票的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达到应到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方可开展测评。

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70%以上,不满意票占10%以下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70%以上、不满意占30%以下(含30%)的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占实到会组成人员30%以上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六条  反馈评议意见。

(一)评议会议结束后,工作评议小组应当将评议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形成评议意见,报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二)州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民主测评结果、需要整改的问题,书面反馈评议对象本人。

第十七条  整改落实。

(一)评议对象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应在一个月内制定出全面整改方案报送州人大常委会,三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评议对象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就需要整改的问题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问题整改方案,三个月内报告问题落实情况。

(二)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审议整改情况的报告。对整改不力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州人大常委会进行整改满意度测评,测评为不满意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三)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会同州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必要时,州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评议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开公示。评议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州人大常委会向州委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就有关情况及时与州人民政府沟通。

第二十条  州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民主测评情况抄送州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评议对象民主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但反映问题较多的、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进一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监督,必要时可依法组织开展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二条  评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州人大常委会可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履职工作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

(二)不向评议小组如实介绍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干扰评议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评议工作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线索和问题的,以及具有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机关、部门处理。对需要免职、撤职的,经有关机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后,由州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撤职。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工作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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