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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日
阿坝州人大及常委会简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在1951年至1955年11月的四川省藏族自治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1955年至1963年的阿坝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健全和完善起来的,其后经历了“文革”的十年浩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于1978年12月恢复。1980年12月阿坝藏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设立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作为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1987年,随着州名的更改而更名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今,州人大常委会已任期七届,即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

         州人大常委会的建立,是对民主政治建设和地方政权建设的重大发展,对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保证和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保障阿坝州改革开放事业和加速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知州、促进建设全国藏区第一州的进程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为我们今后开展人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开创了人大工作史上的先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州委的领导下,在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积极开展民族立法工作,实施对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对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并督促贯彻执行;依法选举和任免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督促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为我州民主政治建设、政权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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