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1998年11月5日阿坝州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审定
2006年3 月17日阿坝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使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得到具体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根据会议内容参加主任办公会议。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委、局、办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工作;
(二)听取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汇报;
(三)传达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办理措施;
(四)审核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提交的报告、审议意见等文稿;
(五)需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